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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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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 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 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既 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按照“适合加装、较难加装、不适合加装”三个档次进行分类公示。

  第三条  一户申请即启动意愿征询工作,有加装电梯意愿的 业主,应当就加装电梯的意向征求本梯间(梯间指共同使用同一楼 梯的住宅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经本梯间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 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 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申请人征 询业主的加梯意愿。对于家中有老人、残疾人的业主(简称特殊业 主)申请加装电梯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协调有关单位帮助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愿征询工作。

  第四条  经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托1-2名业主代表向区级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部 门、街道办事处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通信、供热等相关管线单 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现场勘察意见。现场勘察意见不通过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原因。

  申请人为特殊业主的,区级住建部门应当组织上述单位优先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现场勘察意见。

  第五条  现场勘察通过的,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和分摊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等。

  第六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报 建、设备采购、组织施工等相关工作。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也可以 书面委托电梯企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物业企业、原建 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第七条  现场勘察通过的,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因地制宜,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

  支持电梯平层入户,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可以以平层入户的方 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当无法利用现有楼梯间平台或阳 台实现平层入户时,可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实现平层入户,条 件允许时一楼业主也可增设入户连廊。区级规划部门在联合审查环节按照“一楼一策”的原则对入户方案予以审核。

  第八条  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在显著位置(包括 加装电梯位置、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并向社区报备。 公示内容应当包含业主表决情况表、协议书、现场勘察意见、设计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实名向所属社区提 出,由社区引导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社区申请组织调解。业主也可申请其他调解 组织进行调解,争取各方意见的统一。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 一 致意见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协调。

  公示期满后,由社区提供公示情况说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公示结束后,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向区级住建部门申报联合审查。

  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级自 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部门对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联合 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级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 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区级住建部门应当结合审查意见告知原因,并指导申请人修改后再申报。

  加装电梯涉及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根据联合审查意 见,相关管线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办理。区级住建部门及相关管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资质的专业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单部电梯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 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加装电梯施工前,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 资质、人员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区级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严格遵循质 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流程严格遵照特种 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 任。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形成联动,对电梯加装过程进行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抽查。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电梯安装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 收合格后报区级住建部门备案并在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加装的电梯归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共有,加装部 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作为电梯管理单位。在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向市 场监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各城区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要积极运用“物联网+电子维保+全程保险”电梯安全一体化监管服务新模式,解决电梯后期保养和安全责任问题。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住建部门建立加装电梯相关 综合服务企业参考名录,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向市市场监管 部门或市住建部门申请加入名录,该名录用于归集信息、通畅供求信息,方便有需求的市民作为参考进行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  电梯竣工验收后,业主可按程序申请提取房屋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登记证书后,财政部门按照 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 新区、鱼梁洲开发区范围内由市财政予以补贴,裹州区范围内由其本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八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可行性普查的基 础上,积极探索成片加装电梯的新模式,动员和引导适合加装电梯 的小区规模化加装,通过集中带量采购为居民争取价格优惠、优质 售后和质量保障。力争成片加装电梯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联审,基 坑和管线工程等前期工作一次到位,电梯井道、轿厢安装等工程分批实施。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实施成片加装电梯项目,将加 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征求意见范围,统筹实施改造方案设计、管线迁移、基坑开挖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 进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建立健全激励和考核机制,保障加装电梯工作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住建部门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联合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装、维护保养、运行使用及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行政审批、公安、财政、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 公积金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等工 作。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应积极支持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裹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裹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